评论《大清律例》著作。五十四卷。清薛允升撰。初刊于清光绪三十年(1904年)。(撰者事迹参见“《唐明律合编》”条)
《读例存疑》一依《大清律例》的编排体例,在照录律文、例文之后,凡有疑义者,皆以“谨按”字样出以按语,表述作者的看法。有时为了使问题更加明晰,往往引用有关解律之书如《唐律疏议》《明律集解》《明律辑注》《律例笺释》《读律示掌》等书中的解说;有时为了对比说明问题,也引用《元律》《六部则例》等有关律典。但最能反映作者看法的是按语中作者自己的话。这些按语,有的揭露了例文之间的参差牴牾,作者往往指引我们与某条“参看”,意思是一加对比、问题自见;有的则揭露例文的疏漏,作者往往指明例文“并未叙明”或“例无明文,似应添入”;有的则指出例文与律文或与其他例文重复的,作者则明白提出“似可删除”“似应删去”或“此例自无庸复叙”;在编排不当的地方,作者也往往指出应调移至别门别律等。还有不少按语,作者并未明白提出增删调整的具体意见,而是以问题的形式提出,却更能启人思考。如“贡举非其人”律后附一条例是关于乡、会试作弊的,薛氏在按语中说:“既以文艺取士,则交通贿买之弊即相因而生,其势然也。然遽拟斩决,未免过严。军兴以来,以保举得官者不知凡几,其中营求贿买冒滥者,亦不一而足。以此例例之,则有诛不胜诛者矣。而从未见举发其弊者。严于此而宽于彼,何也?”这里不仅指出了条例置若虚设,而且尖锐地揭露了现实社会中存在着的黑暗和弊端。象这样辛辣的按语,全书中所在多是,乃本书精彩之处。
由于薛允升长期从事司法实践,又对法律有精到的研考,所以他的这部著作的缮清稿本送皇帝御览后,即交给律例馆作为修改律例的准绳。在今天看来,也是研究清律的重要专著。
《读例存疑》初版于光绪三十年(1904年),有京师律例馆刻印本,(四十册)。还有一九○五年翰茂斋、一九○六年律例馆印本。印制均精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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