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乾隆至道光年间成案集。八十八卷。清祝庆祺原辑,鲍书云参订。初刊于道光十四年(1834年)。
祝庆祺,字、号、生卒年籍贯均不详。道光五年至十二年间曾作闽浙总督孙尔准的幕友;鲍书云,字、号、生卒年、籍贯亦不详。道光年间曾在刑部任职。本书是祝氏入幕后开始,此后十余年搜集历年各种案件,经过精心删削,再由鲍氏详加校订而成。
书前有道光十四年(1834年)鲍书云序。全书有总因,按赦款章程、赎刑、应议者有犯、职官有犯、犯罪免发遣、无官犯罪、流囚家属、常赦所不原等顺序排列,并列有各案之名称。内容则按律目之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篇顺序编辑。
该书采辑了乾隆元年至道光十四年近百年间经中央司法机关处理过的并可被援引的刑案五千余件。其中包括:乾隆四十九年始至道光十三年间的刑部说帖及现行条例计二千八百余件;嘉庆十八年至道光三年十年间成案一千四百余件;乾隆元年至道光十三年近百年间的通行案六百余件;鲍书云在刑部时自行存记之案五百余件;道光九年至十四年间例无专条之案二百余件;坊本所见集载自乾隆元年至嘉庆十年一千一百三十八案中择其例无专条、尚可比附者八十八件;坊本《平反节要》所载乾隆元年至五十年之案择十七件;坊本《驳案汇抄》所载乾隆元年至三十年所载之案,择其中十九件;《驳案新编》及《驳案续编》所载乾隆五十年至嘉庆二十年之案,择其中二十件。
这些案例是清代各个部门法案件的汇集,其名例律之五刑、应议者犯罪、无官犯罪、常赦所不原、老小废疾收赎、犯罪自首、犯罪事发在逃,断罪依新颁律、职官有犯、犯罪免发遣、给没赃物,共犯罪分首从等,是为现代意义上刑法总则的案例。定嫡子违法,盗卖田宅,男女婚姻,人户以籍为定,任所置买田宅,妻妾失序,逐婿嫁女、娶部民妇女为妻妾,居丧嫁娶等是有关民法的。官员袭荫、滥设官吏、贡举非人,举用有过官吏、官事书籍程,制书有违,弃毁制书印信等是关行政法的。钱法、盐法、钱债、市廛、匿税等是关于经济法的。诉讼、捕亡、断狱等是诉讼法的。宫卫、军政、关律、邮驿是关于军事法的。
这些案例均于每案下注明某年说贴、通行、所见集等字,成案则俱仅注某年,并将每件摘录案由置于书前,便利检索。书末附有《刑部事宜》,以及例无专条、情同义异者《拾遗备考》。本书刊行以后,被时人视为海内治狱金针。
该初版于清道光十四年(1834年),刊印者不详。八十册、八十八卷。别本,道光二十四年(1844年)金谷园重刊。第二版,清光绪十四年(1888年),上海图书集成局印行。四十册,六十卷。附祝庆祺辑、鲍书云参订之续增刑案汇览十六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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