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察院与六科给事中工作规程。四十二卷。清延煦等一百二十二人参与编撰。光绪十八年(1892年)刊印。
延煦,字树南。生卒年不详。满洲正蓝旗人,直隶总督庆祺子,官礼部主事。咸丰六年二甲第九名进士。选庶吉,授编修。累迁内阁学士、热河都统。光绪九年,任左都御史,奏请纂修《会典事例》,并将增辑《台规》奏明在案。次年,以皇帝寿辰,左宗棠未随班叩祝、上疏劾其害礼负恩而有声。十二年,慈禧皇太后谒东陵,对孝贞显皇后(慈安、东后)陵不欲行拜跪礼,延煦持不可,面诤数四。慈禧怒甚,不得已跪拜如仪。被认为“立朝大节,侃侃无所挠,士论伟之”(《清史稿》延煦传)
《钦定台规》,汇集了清皇朝的监察机关即都察院与六科给事中职掌事务有关的诏谕、奏疏、条例、规制等官方政令文书。我国封建王朝素有监察机关之设。秦朝执掌监察之责者为御史大夫,位次于丞相。汉御史大夫与丞相、太尉合称三公。东汉光武帝使御史隶于掌宫中图籍的兰台,其长官为御史中丞,时称宪台或御史台。以后历朝多以御史台为监察机关。明初改称都察院。清承明制,于崇德元年设都察院。雍正元年,又将监督六部、执掌封驳的吏、户、礼、兵、刑、工六科(近似于晋朝的门下省)隶于都察院,实现台省合一,直至清朝的覆亡。是以清朝将都察院职掌事务的官方文书,称为“台规”。
清朝都察院对宗室王公、八旗将领、文武大小官吏、京师各衙署,地方各级衙门行使监察权。与刑部、大理寺作为三法司之一,行使刑事审判权,并作为皇帝的耳目,职司言责,参与朝政大事。
清朝《钦定台规》,始纂于乾隆八年(1743年),八卷本。嘉庆七年(1802年)、道光七年(1872年)两度重修,道光本,有四十卷。光绪十八年(1892年)四十二卷本,刊载了太宗天聪至德宗光绪历朝有关监察的政令文书,为清朝《台规》的最完备本。全书分为训典、宪纲、六科、各道、五城、稽察、巡察、通例八部分。每类又分若干目。各类目内容按照时间顺序编排。
一、训典。清代皇帝对监察的训谕总汇。有天聪十年(1636年)的上谕:“凡有政事皆谬,及贝勒大臣有骄肆慢上、贪酷不法、无礼妄行者,许都察院直言无隐。即所奏涉,虚亦不坐罪。倘知情蒙蔽,以误国论。如尽心职业,秉公矢行,三年考满,定加升赏。”康熙皇帝的《御制台省箴》“台省之设,言责斯专,寄以耳目,宁取具员。通明无滞,公正无偏。党援宜化,畛域宜捐。洞达政体,斯曰能贤。”嘉庆皇帝的《都察院箴》:“明目达聪,责在御史。彰善瘅邪,整纲饬纪。铁面霜威,纠慝绳诡。私惠勿酬,私仇勿毁。敢谏不阿,忠贞常矢。言出如山,心清似水。”以及清初到光绪年间历代皇帝的训谕。
二、宪纲,集中监察机关的设置与综合性规章,包括序官、陈奏、典礼、考绩、会谳、辨诉六目。
序官,记载了都察院官员设置、职责,如“左都御史,满汉各一员。左副都御史,满汉各二员,掌察核官常,整饬纲纪。右都御史为总督兼衔;右副都御史,为巡抚、河道总督、漕运总督兼衔。”御史分工、印信、六科隶都察院,掌印给事中的任用等。
陈奏,规定了御史向皇帝奏事的程序、制度。“顺治初年定,左都御史、左副都御史、给事中、御史,皆许风闻言事。”雍正三年规定,“满汉科道,凡有关内外朝政吏治,每人各条奏一折,封固进呈。若有奏二三事者,一事用一折,限两日内汇齐缴上,不可互相通知访问,亦不可商之亲友,各据己见,奏闻。”乾隆元年谕“人臣奏事,理宜慎密,若参劾既非露章,而用封奏,尤不当漏泄于外,以自作威福。”
典礼,规定了科道官员对参加朝会、祭祀大典的各官失仪的纠举。
考绩,规定监察京官“京察”、地方官吏“大计”、武职官员“军改”的各种制度。如顺治十七年议准,“京察甄别时,各衙门堂官不接见属吏。吏部、都察院、吏科、河南道门上,各贴回避字样,不许接见宾客。如有嘱托者,自行举发。倘徇庇隐匿,听科道纠参。”
会谳,规定都察院与刑部、大理寺会审、稽核案件的程序、制度。如顺治时议定、刑部现审之犯,罪应犯者,承审官录初供,移知本道。定期满汉御史各一人至刑部,会大理寺官公审。既定谳,左都御史、左副都御史会刑部、大理寺详审核拟具题。
辨诉,是处理京控案件的规定。顺治十八年(1661年)题准,“官民果有冤枉,许赴院辩明,除大事奏闻外,小事立予裁断。或行令该督抚复审昭雪。”
三、六科,有通掌与分掌两目,前者规定六科的一般职掌;后者对吏、户、礼、兵、刑、工六科的分别职掌做了具体规定。
通掌规定,“凡部院督抚本章已经奉旨,如确有未便施行之处,许该科封还执奏。如内阁票签批本错误,及部院督抚本内事理未协,并听驳正。”
分掌,户科有“解部钱粮批文册籍,各官当堂定限签发,如假于吏胥,空悬时日,任意违限,挖补年月,扶同作弊,经部科查出,将解役送刑究拟。”
四、各道,对分管各道监察御史、京人府御史、内务府御史的职掌作了具体规定。
五、五城,对具有部分行政管理职能的京师五城察院的职责做了明确规定,有纲领、条教、听断、保甲、纠捕、赈恤、禁令、界址、司坊、街道十目。街道之目,载有道光时京师《修理街道章程》五条,以及京城沟渠修整的某些规程。
六、稽察,集中有关都察院派遣御史官员稽察京通十六仓、户部三库、八旗、宗人府等衙门、考试、铨选的规定。如雍正元年谕,“八旗内每旗派出满洲御史二员,照稽察各部院衙门例,令其稽察。凡有应奏应参事件,即行密奏。五旗王等,使用旗员及治罪之处,有违定例,亦著查参。所派御史,调旗派出。”
七、巡察,派都察院官员去巡察漕粮、盐政、游牧诸事。附清初《巡察各处旧例》的巡按御史制度。
八、通例,是关于都察院本身的建设,有参选、升转、礼节、公署四目。
清朝《钦定台规》,一九八九年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北京)出版了线装断句本。这个本子据道光本改正了光绪本若干文字上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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