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雍正至同治年间历朝《大清律例》修改之汇纂。一百二十四卷。清吴坤修纂。书成于同治十年(1871年)。
吴坤修,字竹庄,生年不详。卒于同治十一年(1872年)。江西新建人。嘉庆末年捐纳从九品,以府经历、县丞补用。咸丰二年擢为知县,后升为同知,七年升任道员。同治三年加布政使衔,四年实授为安徽省按察使,五年署布政使,七年署巡抚,实授布政使,曾赠内阁学士。
本书按照清律的体例,即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篇排例,篇下分门如刑律分贼盗(上、中、下)、人命、斗殴(上、下)、骂詈、诉讼、受赃、诈伪、杂犯、断狱等,总计仍三十门,篇末附《都捕则例》。该书以此为纲要,以顺治三年之大清律为基础,将雍正三年至同治九年各朝历次所修改之大清律和例按照年代先后分别附于各门各条之后,并注明原律、原例、原条例、现行例、原改现行例、原增现行例、续增现行例,以区别各朝所定之例。又以修改、续纂标明条例的变迁情况,累次修律改例之按语仍予保留。因此,该书反映了自清初定律至清末修律这二百年间《大清律例》的因革关系,为清末修律提供了便利条件。
早在乾隆时期,潘云即著有《大清律例知源》一书,对康、雍、乾三朝律例的纂修进行了汇集。至道光年间,黄恩彤撰成《大清律例按语》,二十七(1847)年由潘德畲之海山仙馆刊出,一○四卷,五十八册。黄氏为道光时进士,曾任职刑部,后充律例馆提调十余年,黄氏之《按语》便辑有雍正朝至道光十九年大清律例历年修改增删之复奏,将历次律例之变迁以原律、原改律、原增律、原条例、原增现行例和现行例之名列于各篇各门之下,体现出清律之变革。同年,张沣中采集各家按语,辑成《大清律例根源》刊行,全书三十卷,六十一册,仍按七律详例各家按语。
张沣中,字兰沚,陕西潼关人,嘉庆二十二年进士,授刑部主事,迁郎中,执法明允。后外放为福建按察使,署布政使,道光二十年擢云南巡抚,二十三年署刑部侍郎,寻实授,二十七年授山东巡抚时卒于任上。
吴氏之《根源》是在以上诸书的基础上,尤其是吸收了《大清律例按语》的成果,纂辑而成的。
该书只有同治十年(1871年)安徽敷文书局活字刻本一版,一百册,分装为十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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