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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例笺释》主要内容简介及赏析

2021-05-04 20:13:14

  全名为《大明律附例笺释》。解释明律和所附条例的书。三十卷。明王樵曾著《读律私笺》,其子王肯堂继承家学,写成《律例笺释》三十卷。据王肯堂在序言中说,《笺释》始撰于万历三十八年(1610年)十月,次年三月成书。

  王樵,字明远。生卒不详。江苏金坛人。嘉靖二十六年进士,授行人,历刑部员外郎,著《读律私笺》二十四卷,甚精赅。万历初,任浙江佥事,尚宝卿。家居十余年,后任南京太仆少卿、刑部右侍郎、右都御史等职。他对经学很有研究,对《易》、《书》、《春秋》都有纂述。王肯堂,字宇泰。生于嘉靖二十八年(1549年),卒于万历四十一年(1613年)。万历十七年进士,选庶吉士,授检讨。曾任南京行人司副、福建参政等职。他博览群书,对医学、律学、经学均有研究。所著医书《证治准绳》,该博精粹,世人竞相传阅。据肯堂在《律例笺释》的序言中说,当时《读律私笺》仅存坊刻,讹不可读。而其他注释明律者大多不得律意,对一些词语,也不考证明朝制度,随意注解。《问刑条例》,论精严不下于律文,而各家都不注释。他集各家之说,舍短取长,补足《私笺》之所未备,对现行条例也详加注释,而《明会典》等各种书籍有助于互相考证者也摘要附录,就写成了《律例笺释》这本书。

  王肯堂的序言写于万历四十年(1612年)三月,《律例笺释》的刊行应在同年或万历四十年以后。书中除明律律文外,还附有《真犯杂犯死罪》条例、《问刑条例》和《大明令》的条文。《笺释》就是对律例所作的解释。

  对明律的篇名和门名,作者除解释含义外,还说明其沿革和安排顺序的理由。在解释律文时,作者不仅解释词语和律文的意义,而且说明了律例执行的情况和删改的原因。如作者在注释名例篇的赎刑条例时说:“旧例有发充仪从追银三钱当一月之费,今查惟王府人役应充仪从,与军民人等无干,故删之。”接着又说:“炒铁例系律中所载,不可轻删,而万历八年铁冶郎中已革,则亦名存而实亡矣。”

  作者在为律文作笺释时,很注意说明处罪量刑的情况,如名例篇十恶条的笺释说:“‘十恶’不必皆极典也,如合和御药误不依本方等皆罪不至死。……”为了便于理解,使文字生动引人,笺释往往设为问答。如名例篇职官有犯条:“凡京官及在外五品以上官有犯,奏闻请旨,不许擅问。六品以下,听分巡御史、按察司并分司取问明白,议拟闻奏区处。”笺释: “问:前言‘奏闻’,后言‘闻奏’,何也?曰:前言未曾提问而请旨提问,故曰 ‘奏闻’。后言问完之后奏知而已,故曰‘闻奏’。”

  纵观全书,注释详明是其主要特色。作者在序言中说:“夫律意义讲而后明者,非独词旨简严奥博,不易探究,而刑期无刑,用主不用,上帝好生之心,虞廷钦恤之意,三十卷中时隐时见,非俗吏桎梏章句者所知,是不可以不细讲也,则又安敢徇乐简恶繁之人情而省约其文乎。”

  正因为《律例笺释》具有以上优点,使它成为注释明代律例的书中较好的一部,是研究明代律例的重要参考书。

  此书北京图书馆藏有明代刻本,十二册。清康熙三十年(1691年)又有顾鼎重编的刊刻本,亦为十二册。另外,北图还藏有本书的清抄本,共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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