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朝律考》是系统整理和研究两汉至隋代法律的专著。程树德撰。程氏鉴于唐律以前的古代法律久已散佚,因从典籍中“搜辑丛残”加以考订,进行系统研究。1918年先完成《汉律考》7卷,单行出版,继之撰魏晋以下部分,1924年又增订《汉律》,1925年汇集为本书初版,1955年商务印书馆纠正书中引文漏误,以及编排方面的错误 ,并加标点,重印出版。
程树德(1876—?)字郁庭,福建闽侯(今福州)人,法律史学家。曾任北洋政府官职,北京大学、北平大学、清华大学讲师、教授。尚著有 《中国法制史》等。
本书分8卷:汉律考、魏律考、晋律考、南朝诸律(梁、陈律)考、后魏律考、北齐律考、后周律考、隋律考,各为1卷。卷1汉律考的篇幅几占全书之半,考订也最精详。其中又分律名考(包括律、令、科、比等法律形式的篇名及有关主要内容)、刑名考、律文考(以汉律佚文为主,搜得185条,先列律目,以下按律、令、军法的次序辑出有关条文,凡唐律存明文者,一并附录,以便寻流溯源)、律令杂考(因年代久远,不能明辨其为律、令、科、比的哪一种,凡在上述佚文之外者,杂抄得134条,每条标目,分类编排)、沿革考(依编年体例,列举两汉立法、司法大事)、春秋决狱考(除已见的佚文外,辑录董仲舒春秋决狱事例6则,并有汉代君臣以春秋经义决狱,以及时人议论援引春秋的事例各20余则)、律家考(辑录萧何、贾谊、张汤、杜周,以至叔孙定、郭令卿、马融、郑玄等大臣、学者酷吏和律学世家75人在立法、执法、法律注解、法学传播等方面的事迹和言论)。魏晋以下各朝未作专题分考,而是按不同情况标目,既有类似分考的目,如“魏律刑名”、“魏以春秋决狱”、“魏律家”等。也有主要就各个具体问题所标的目,如 “魏改定妇女从坐之律”、“魏重诸王交通宾客之禁”、“魏法制苛碎”等。全书按目检索,相当明晰。
旁征博引,取材宏富,是本书一大特色。所引资料,大半出于正史的纪、传、书、志、表,旁及 《资治通鉴》、《通典》、《通志》等。儒家主要经典及各家注疏,主要类书,先秦诸子,汉人论著,魏晋以下笔记、论说的有关资料,也尽行搜集。
本书每卷卷首有序,大抵概述该朝主要法律制订经过、主要特点、存佚始末及有关主要问题,并作简评。汉律考的分考且冠以引言性质的短文。序和“引言”不乏平允的论断和独到的见解。如《汉律考·刑名考》等指出汉初除秦苛法,但萧何定律,刑名仍多沿秦制,吕后除夷三族刑,文、景除肉刑,而考之史传,终汉之世,族刑保留,磔、刖、宫等酷刑,实未废绝。《隋律考序》认为,隋炀帝所颁《大业律》,较文帝《开皇律》篇目增多而刑制轻省,“至其末叶,刑罚滥酷,本出律令之外。唐初袭汉高入关之故智,因而废之,非必其律之果不善也。” 即主要出于政治上的考虑。
本书所辑资料,不少加以撰者考订的“按”语,间或直接引用前人成果,如《汉律·九章律·贼律》,引沈家本《寄簃文存》关于贼、盗二字古义的考证甚详,指出 “盗则盗窃、劫略之类,贼则叛逆杀伤之类。”或者广泛引用有关议论,以备参考。如 《汉律考·刑名考》“肉刑三”条,引述《汉书·刑法志》以下有关肉刑存废的争议十余则。更多则是程氏自撰的“按”,其中也有卓见。如《汉律考·律文考》 “坐父兄没入为奴”条,列举史料后,“按”云: “《公羊传·僖十九年》何休注,梁君隆刑峻法,一家犯罪,四家坐之,是连坐之法,春秋时已有之,不始于秦。”
程氏本书自序开首引述顾炎武论著书之难,“以为必古人所未及就,后世所不可无者。”作为系统梳理散佚已久的九朝法律专著,本书实属空前。虽然其中有的论点可以商榷(如《后魏律序》认为“自晋氏而后,律分南北二支。南朝之律,至陈并于隋而其祀遽斩。”)考订也难免个别疏失,但瑕不掩瑜,本书仍是研究中国法律史的重要参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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