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第三卷
政府总论中,卢梭认为国家中之所以需要政府是因为公共力量需要代理人执行公意,作为“国家与主权者之间的联系”,政府是主权者的执行人,在公意指导下实施法律,“维护社会的以及政治的自由”。执政者只是受委托任用行使权力,“他们仅仅是主权者的官吏”,他们的职能不是契约结果,而“是以主权者的名义在行使”被委托的权力,主权者“可以限制、改变和收回这种权力”。这些思想值得我国政府官员认真学习贯彻,水可载舟亦可覆舟。为保障政府的良性运行,作者从主权者、君主与人民之间的比例关系证明“国家越扩大则自由就越缩小”,“政府所施之于国家的行政权力,应该等于主权者所赋给政府的权力”,“越是政府应该有力量来约束人民,则主权者在这方面也就越应该有力量来约束政府”,无绝对体制政府,国家大小不同,政府性质不同,政府需“附属的整体”来使“它永远准备着为人民而牺牲政府,却不是为政府而牺牲人民”。这种附属指“大会、内阁会议、审议权与决定权”等单独的力量。这些对于我国政府建设极具借鉴意义,政府执行政策应是以人为本,为民谋利,而不能考虑小团体利益,只图政绩。
对于政府建制,卢梭也是提倡小政府的,“最活跃的政府也就是一个唯一的人的政府”,“国家愈扩大则政府就应该愈缩紧”,使政府的力量与意志互为反比率。他将政府分为民主制、贵族制及国君制三种主要形式,并分别加以论述。对于民主制,由全体或绝大部分人民治理,他认为“真正的民主制从来就不曾有过,而且永远也不会有”。民主制需要很多“难于结合的条件”和德行,而且这种民主政府很不稳定,“如果有一种神明的人民,他们便可以用民主制来治理。但那样一种十全十美的政府是不适于人类的”。对于贵族制,由少数人治理,“有三种贵族制:即自然的、选举的与世袭的。第一种只适于淳朴的民族;第三种是一切政府之中最坏的一种。第三种则是最好的;它才是严格说来的贵族制”。选举贵族制可区分立法与行政权力,并且“正直、明智、经验以及其他种种受人重视与尊敬的理由,就恰好成为政治修明的新保证”。当然,这种制度政府也需要某些特定条件,如国不能太小或太大,“富而有节”、“贫而知足”等德行,人的优点相比财富更重要等等。对于国君制,权力集中于一人,由一人来治理,这种政府更有活力,但若其前进目标不是公共福祉,那将转化为对国家的损害。国王很容易为了一己私利,造成专制,君主追求绝对权力,大臣们也都是充当“骗子”、“诽谤者”、“阴谋家”的角色。在国君制下,“王位世袭制防止了纠纷,但却导致奴役;选举维护自由,但每一度的登基都要动摇国本”。据此,卢梭提出“根本就没有单一的政府”。除以上单一政府外,作者提出混合政府,他认为单一的政府是最好的,但因“强力的极限与软弱的极限同样地都出现在单一的政府之下”,所以实际上政府都是混合形式的,都借鉴其他政府形式,“混合的形式则产生适中的力量”。
基于对政府的分类,卢梭认为没有一种政府形式适合一切国家。首先他做出铺垫:只有劳动生产所得超过消费所需时,才存在政治。各个国家生产消费情况不同,自然条件不同,政府性质不同,以至于政府形式也不相同,通过分析他得出上述结论。至于何种政府才是好政府,在卢梭看来,人口数繁殖、增长程度是衡量政府好坏的标志,我认为这只能作为判断政府好坏的一方面,最重要的还是衡量公民生活的满意度。当然这种满意度包括自由、富裕、平等诸多方面。
随着政府个别意志不断反对公意,政府不停反对主权,最终“君主终于会压倒主权者并毁坏社会条约的”。卢梭认为这是“内在的、不可避免的弊病之所在”。他认为政府蜕化通过“政府的收缩”与“国家的解体”两种途径,在“政府由多数过渡到少数”时,政府便会收缩。而国家解体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君主篡夺主权权力,“把自己置于法律本身之上”,成为专制主;另一种是政府成员分别篡夺权力,“有多少行政官就有多少君主”,这种“王权的篡夺者称为暴君”。“暴君可以不是专制主,但专制主则永远都是暴君”。
卢梭认为政体的死亡是不可避免的自然过程,但却也可以“赋给国家以它所可能具有的最好的组织,从而使它的生命得以尽可能地延长”。他认为延长政治生命在于主权的权威,“国家的生存绝不是依靠法律,而是依靠立法权”。通过主权者不断确认过去的法律是有益的,使法律不断获得新力量,否则法律削弱就不再有立法权,国家也就不存在了。既然“政治生命的原则就在于主权的权威”,卢梭进一步研究如何维持主权权威,他认为“唯有当人民集合起来的时候,主权者才能行动”,通过人民集合表达公意,这种集会必须是依法按期举行,其他形式的集会都是非法的。卢梭提倡“政府愈是有力量”,就应愈多举行集会,对于多个城市的国家,应将“政府轮流地设在每个城市里,并在各个城市里一一地召开全国会议”。由于人民合法地集会造成政府权利中断,使主权者与政府之间产生了矛盾,于是卢梭对由此产生的代议制进行了研究,他对代议制是反对的,结合第二卷中的关于主权的观点,卢梭认为“正如主权是不能转让的,同理,主权也是不能代表的;主权在本质上是由公意所构成的,而意志又是绝不可以代表的;它只能是同一个意志,或者是另一个意志,而绝不能有什么中间的东西”,这里“中间的东西”就是指代议制。而采取集会方法带来的不便,卢梭认为“明智的人民会以恰当的措施来安排一切”,“只要是一个民族举出了自己的代表,他们就不再是自由的了;他们就不复存在了”。对于如何在小国既实现主权者公意又能避免被征服,卢梭在此未给予说明。
创制政府的行为卢梭认为是“由其他的两种行为所构成的,亦即法律的确立与法律的执行”。于是,在政府形式存在之前,要么使由公意建立的民主政府即“临时的政府”继续执政,要么“以主权者的名义而确立一个由法律所规定的政府”。对于创制的政府如何防止其篡权,首先联系卢梭提出的“政府的创制绝不是一项契约”,立法权与行政权是相分离的,人们和政府之间不是契约关系,“一个国家中只能有一个契约,那就是结合的契约”,因此卢梭认为“行政权力的受任者绝不是人民的主人,而是人民的官吏”。官吏只是服从并履行义务,人民有权撤换。但政府很容易“不顾人民而保持自己的权力”,并对其加以扩大,“世界上的一切政府,一旦假之以公共力量之后,迟早都是用这种简便的方法来篡夺主权权威的”。为防止政府篡权,卢梭提出定期集会,“尤其是当这种集会并不需要正式召集手续的时候”。集会目的只能是维护社会公约并应包括两个提案,一个使主权者是否愿意保留现有政府形式,一个是人民是否愿意担负行政责任的人们继续当政。这样才能保障公意,维护人民权利。
读第四卷
开篇卢梭即提出公意“关系着共同的生存以及公共的幸福”,而这种“公意是不可摧毁的”,不论国家如何变化,“公意永远是稳固的、不变的而又纯粹的”,基于此前提,作者从投票、选举、罗马人民大会、保民官制、独裁制、监察官制及公民宗教等各方面讨论了巩固国家体制的方法和程序等问题。
首先为了使公意代表社会全体成员的利益,必须保证人民能自由、自愿表达自己的意见,在投票订立社会公约或制订一项法律时,“每个人在投票时都说出了自己对这个问题的意见,于是从票数的计算里就可以得出公意的宣告”。为预防投票流弊,卢梭规定两条准则:一是讨论事项重大“,则通过的意见也就愈应当接近于全体一致”;一是若事情需迅速解决,“则所规定的双方票额之差也就愈应该缩小”。这二者结合才可确定投票比例数。对于君主与行政官的选举,卢梭认为“在真正的民主制下,抽签选举并不会有什么不方便”,抽签选举“是一种开明而自愿的选举制的工具”。
在论罗马人民大会中,卢梭介绍了罗马初期部族的划分,投票选举的方式、制度等内容,并得出结论:“部族大会最有利于人民的政府,而百人团大会则最有利于贵族制”。虽然末期罗马出现种种流弊,但其成规却一直被坚持了下来。
为了保证“国家的各个组成部分之间确定一个严格的比例”,卢梭提出用于协调主权者与政府之间平衡的保民官制,“它是法律与立法权的保护者”,同时不属于立法权或行政权,必须保证其权威以维护法律尊严。为防止强而有力的保民官制团体篡夺大权,卢梭提出“规定它必须有宣告它中断的间歇期”。
法律具有滞后的特点,使其在程序、手续上造成时间的拖延,为了应对突发的涉及国家生死存亡的事件,卢梭提出并研究了罗马的独裁制,这种挽救危局的制度通过授权任命执政官维护公共安全,暂时终止主权权威。当然,独裁者也受一定限制,他只能控制立法权威,却不能代表它,他也不能立法,并且必须固定在一个很短的期限内,“独裁者只许有时间来应付使他被选为独裁者的那种紧急情况”。
由公共的意见形成法律,“监察官就是这种法律的执行者”。在论监察官制中,卢梭提出“监察官的法庭不是人民意见的仲裁者,它仅仅是人民意见的宣告者”,监察官能够保持风尚,却不能重建风尚,它通过“防范公共意见的腐化,以贤明的措施保持它们的正确性”的方式维系风尚。
在本卷最后一章,卢梭重点讨论了宗教与国家、政治及公民的关系,他认为宗教是国家的基础,“人们进入政治社会之后,就要靠宗教来维持。没有宗教,一个民族就不会、也不可能长久存在”。由于政治社会与民族的区分,造成了多神的局面,却在“异教时代”未发生过宗教战争,作者认为是因为“一个民族的神对于其他的民族并没有任何权利”。由于在基督教的国家里政权与教权双重权力造成了神学的体系和政治的体系的分割,使在其国家不能建立良好的政体,他赞成霍布斯政权与教权结合在一起,建立政治统一的观点。根据与社会的关系,卢梭将宗教分为人类的宗教与公民的宗教,以及第三种宗教。三种宗教各有侧重,而又各有缺点。其中,作者对作为人类的宗教基督教进行详细的论述,而建立在基督教下的社会是理想化的完美社会,所以它缺乏人与人之间的共同利益的联系,具有“毁灭性的缺陷”,“基督教的祖国是不属于这个世界的”。卢梭认为“每个公民都应该有一个宗教,宗教可以使他们热爱自己的责任”,“这种宗教的教条,却唯有当其涉及道德与责任——而这种道德与责任又是宣扬这种宗教的人自己也须对别人履行——的时候,才与国家及其成员有关”。宗教作为公民的信仰就可以对国家有益。“公民宗教的教条应该简单,条款很少,文词精确,无需说明和解释。”对于宗教,卢梭认为只要其教条不违反公民义务,我们应宽容能够宽容其他宗教的宗教。但他反对“教会之外,别无得救”的观点,“除非国家就是教会,君主就是教主”,这种教条只有神权政府才适应。
总结
通读全书,我从其思想中看到很多具有启发性的闪光点,在笔记中已有叙述,不再重复。但反思其观点,我们应看到卢梭并没超出其阶级局限性,最终也只是代表了新兴小资产阶级的利益和呼声,其所提的理性、正义的国家只是其一厢情愿的虚构,我们应辩证看待,特别是在与我国实际情况相联系时。总之,在世界思想史上,《社会契约论》将永远启迪着人类的智慧,散发着耀眼的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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