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事实》是宋代李攸撰写的北宋一代典章制度的会要体史书。成书于南宋高宗时,原书共60卷,前30卷先传于世,后30卷撰成时,作者上书权相秦桧,语句有触犯忌讳之处,以致被秦桧所匿,不得问世。今本乃清人从《永乐大典》中辑出,仍依原书门目一一分类编次,仅缺爵邑一门,厘定为20卷,虽未能悉复原书,然亦得其大半。主要版本除聚珍本及福本外,有民国二十四年 (1935) 商务印书馆编辑的国学基本丛书本。1955年中华书局排印本。
李攸(生卒年不详,主要活动当在宋徽宗至宋高宗时期),字好德,宋代梓州路江阳(今四川泸州)人。李氏学识渊博,著述颇丰,政和初年先后编有 《西山图经》、《九域志》等书传世。他熟悉历史,尤谙掌故,痛惜靖康兵燹之后,图籍散佚,旧史无闻,遂汲汲于搜集旧闻,撰成《宋朝事实》(原名《皇朝事实》)一书,使北宋一代典章,粲然具备。李攸曾上书秦桧,以为“方今虽为中兴,其实创业,……宜俊又旁招于庶位之中,无颜色拒人于千里之外。更愿无忘在莒,居宠思危。”一番劝戒反倒得罪了秦桧,此书亦遭厄运。
作者撰作仿会要体史书,将北宋的典章制度分为:卷1:祖宗世次;卷2:登极赦、纪元;卷3:诏书、圣学、御制;卷4—卷5:郊赦;卷6:庙制;卷7:道释;卷8: 玉牒、公主; 卷9: 官职、勋臣、配享; 卷10:宰执拜罢; 卷11—13: 仪注; 卷14:科目、乐律、历象;卷15:耤田、财用; 卷16: 兵、刑;卷17:削平僭伪; 卷18—19: 升降州县; 卷20: 经略幽燕。共二十五门,每门依照年代排列,一事一条,线索清晰,极易检索。
由于作者为北宋末南宋初人,所记均为同时代之事,或相隔不远,或亲身经历,故本书的史料价值向为治宋史者所重视。首先,它有利于订补其他史书的讹误。如追叙后晋赂契丹十六州之事,薛居正的《旧五代史》和欧阳修的 《新五代史》均统称山后16州,而李氏则细分为代北、山前、山后共十六州(见卷20)。又如周世宗攻打契丹,收复失地,连下三关,新、旧《五代史》只载瓦桥、益津二关,而李氏则详细记下了以瓦桥关为雄州、益津关为霸州、在淤口关置寨的史实(见卷20)。基于此本书的内容每每被《宋史》、《宋朝事实类苑》、《锦绣万花谷》诸书引用,确实体现了 “事实”二字。其次,在有关北宋历史的几部主要史书如 《宋史》、《续资治通鉴长编》、《东都事略》、《文献通考》之中,常常出现记载详略、年月先后、事迹异同的地方,参考本书,有利于研究者甄别史料,判明真伪,恢复历史本来面目。第三,李氏搜集资料颇为勤挚,如历朝登极南郊大赦诏令(见卷2、卷4、卷5)、宋太宗亲制赵普碑铭(见卷3)、西京崇福宫记(见卷3)、大晟乐记(见卷14),竟为 《宋文鉴》、《名臣碑传琬琰集》、《播芳大全》、《文粹》等书所漏载,而全赖此书得以保全。
宋朝自太祖至宁宗十二朝二百六十余年间曾十次编修会要,直接取材于中央各部门及地方政府的公文,资料价值极高,可惜这些会要在明代中叶即已散佚。清人徐松在 《永乐大典》中辑出的 《宋会要辑稿》,也已远非原貌。更何况无论原书还是辑稿,都动用了官方大量的人力、物力。而李攸能以一人之力,独自完成《宋朝事实》一书,勾勒出北宋一代典章制度的大致轮廓,原委源流,一一道来,实属不易。
此书亦有不少舛误之处,估计作者在材料来源上使用不当,未加精审细核,以致与 《宋史》、《东都事略》、《续资治通鉴长编》诸书颇有抵牾处,故引用时须知留意。其次,从书中内容分析,如绍兴、乾道间州县升降(见卷18)、淳熙、绍熙间馆职员额(见卷9) 以及提到光、宁、理、度宗四朝,显系李氏身后之事,殆为后人附益,治史者不可不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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