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楼》——“太平命案”分析
红学研究
《红楼梦》的“犯罪”与“法律”描写,以揭露封建衙门贪赃枉法和豪强贵族欺法、抗法的手段和伎俩,为全书悲剧性主题增添了社会批判锋芒。但作者曹雪芹和续者高鹗的意图,并不在于以此否定封建制度和维护这个制度的封建法律。作者处于封建专制极端强化,统治阶级正以强权暴力推行高压与利诱兼施政策,摧残和扼杀一切新兴思想萌芽的清初盛期。他们还没有条件接受民主思潮影响,以新的社会意识觉醒去透视封建社会的本质。因此也不可能理解:以土地生产资料私有制为经济基础的封建制度,乃是一切犯罪现象的根源,而标榜“ 严明公正”的封建法律,正是在维护着这个制造犯罪现象的极不合理的封建制度。这即是说,作者认为封建制度和封建法律本身决不是错的,错只错在某些掌握布政司法大权的贪官污吏,以及在其庇护纵容下横行霸道的豪强贵族,还有他们相互间无休止的封建权势之争。基于这种认识形成的文学创作观点,即决定了书中凡有关“罪”与“罚”的情节描写,目的均只限于“政治讽谏”。一部“以情言政”的《红楼梦》,也就如此这般地体现了作者和续者在当时文学创作实践中所共有的封建阶级明智派立场。曹雪芹在前八十回中设计“罪”与“罚”的情节,主要用于表现四大家族作奸犯科、法不能羁,但亦势必归于自杀自灭,由此深刻触及了封建法律效力同贪赃枉法行为这一无可解决的社会矛盾,体现了对世俗时弊的无情抨击。高鹗续书,也基本继承了原作的精神命意。以全书所写刑案为例,其中唯一通过审判过程的侧面描写,锐意揭露当时中央和地方各级司法衙门共同贪赃枉法的典型案件,即他在后四十回中所写薛蟠(距在金陵打死冯渊大约五年后) 再次殴伤人命一案。这件案子的描写过程较长,前后占用六回书的部分篇幅才相继写完。他是在追寻前八十回中薛蟠与夏金桂故事的发展线索、掌握薛蟠性格发展方向的基础上,部分依从原作既定主题(或也参照雪芹后三十回续书佚稿的某些情节)来描写这一案件的。在《红楼梦》艺术形象整体中,这一案件正面体现了薛、夏故事的悲剧意义,同时也标志着“ 金陵巨富”薛家随贾府之衰而败的没落命运及其破产结局。其作为清初社会时俗和司法现状的局部形象反映,对于我们今天研究刑事犯罪的发案因素以及批判地借鉴司法历史这两个方面来说,仍然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高鹗故拟此案发生于“太平县”以暗示“太平盛世”虚有其表。根据这一讽喻目的,我们即称此案为“太平命案”。但其写法颇多层次,情节若明若暗,有实有虚,特别是关于薛蟠结局的处理,从前八十回中的伏笔和脂批提供的线索分析,似与雪芹原意完全相反。这说明高鹗的批评意识比较复杂,其中显然不乏调和妥协,尤其是在揭露矛盾之后亟望“皇恩圣泽”来统一矛盾、解决矛盾,求其立挽危亡荫人以昌的封建思想糟粕。正因创作立场和观点的局限性影响其描写方法,这就使案件的发生和审判过程显得不够开展,偏于含蓄隐晦。针对书中这一情况,本文对此案的分析即旨在探讨:
一、薛蟠殴伤人命的原状如何?
二、判案的依据和结论是否正确?
三、案件是在什么因素下发生的?
1 书中侧叙薛蟠离家南行贸易,为此案发轫条件。因其行前先至太平县邀友人吴良作伴,适遇旧友蒋玉函返京过此,遂同蒋至李家铺吃饭喝酒。蒋系名旦,该铺当槽张三因好奇而多次向其瞟眼,引起薛蟠生气。次日薛蟠又在该铺请吴良喝酒,因嫌酒劣叫张三掉换,张三来迟,薛蟠为头天之事挟怨骂张,张三不服。薛蟠举起酒碗便向其砸去……张三原也泼赖,偏要伸头叫砸,结果头破血涌,倒地哼骂片刻身死。薛蟠被执受审,自认斗殴杀人。按律杀人偿命。薛家得信后急命薛蝌至太平县为薛蟠“撕掳”死罪,先行贿赂保出在押犯证吴良,以许惠和威胁手段软硬兼施,买嘱其改变初审证词。再以数千两贿银买活代理知县,终于求准复审翻案,以“误杀”论罪“收监候详”,就此达成一笔“金钱”与“法律”的可耻交易。( 第八十六回) 薛蟠犯案的详情,是他自己对薛蝌的口述,为薛家小厮随薛蝌至太平县探监时从旁听得,返回后转告薛姨妈从而间接显露的。书中并末直叙薛氏兄弟监中对话情景,同时小厮也曾表示“有些话并没听得真切”。故按书中描写,案件发生当时即已存在“凶手究竟如何打死张三 ”的疑点。从书中看太平县初审,也仅知薛蟠“自认斗杀,招供在案”,以外不详。为我们提供案情线索的,看来仅是一份展现在第九十九回中的“邸报”。这份邸报是刑部专为此案提本的抄件,为贾政闲中偶见。它一开头便全文引述了京营节度使综合道府州县承审材料提出的“候详”报告,其所记案情即与薛蟠自述大不相同。按此报告所记,发案时薛蟠并未骂张,同时也不存在“举碗砸张”和“张三伸头叫砸”的事实。张三之死,实系“薛蟠因伊倔强”,不肯换酒而突发暴性,“将酒照张三脸上泼去,不期去势甚猛,恰值张三低头拾物,一时失手,将酒碗砸在张三囟门,皮破血出,逾时殒命。”这些发案原状记录,经节度使审查核实,并据以作出了结论,认定“薛蟠实系泼酒失手,掷碗误伤张三身死,将薛蟠照过失杀人,准斗杀罪收赎。”(第九十九回)薛家贿求薛蟠免死,至此已经越过地方五级司法大关,然而这“过关证”来得颇不容易! 原来薛家使弄银财打点官司,先是从县到府,一时尚末惠及道台。当府里将太平县为薛蟠开脱死罪的报告“准详上转”,道台拿在手里便不买账,将知县申饬,实则要挟分赃,变相索贿。试看薛蟠为此写的告急家书。男在县里也不受苦,母亲放心……府里已经准详,想是我们的情到了。岂知府里详上去,道里反驳下来了……必是道里没有托到。母亲见字快快托人求道爷去,还叫兄弟快来,不然就要解道。银子短不得,火速,火速!(第九十一回)这封告急家书,逼得薛姨妈急忙叫薛蝌“兑了银子”,“连夜起程”,把人情送至道台。这才使地方各级承审衙门在银子面前彼此呼应,一气相通,共许薛蟠从轻发落。由此证明京营节度使对此案的结论,乃是薛家以重金通赂各级衙门,经各级衙门按薛蟠翻案之词和犯证吴良改口的证词为依据统一定案的必然结果。这一结论反映在法律文字上,即典型地代表了贪赃枉法而欲盖弥张的封建衙门案牍。譬如:其中既指出了太平县“仵作将骨破一寸三分及腰眼一伤漏报填格”,以此隐瞒死者伤情亦即案犯行凶暴烈度的作弊行为,从而点穿了太平县在验证尸伤这一关节上的严重失职;同时也补充认定了案犯曾经用酒泼张三之脸这一为初审漏记因而未予录案的辱人举动。可是在揭举案情真象的程度和范围上,问题就出来了。因为我们不难看出这一结论故意割断了案犯“辱人举动”与“行凶举动”的相继性即连续性,进而以其“辱人举动”代替并掩盖其“行凶举动”,从而肯定了张三在案犯“ 辱人举动”下受伤身死的偶然性。这就从发案原状上改变了案情性质,否定了薛蟠对张三的 “故杀”之罪。其实这一结论在法律上显然自相矛盾。既然认定案犯“实系……掷碗误伤张三身死”,罪为“过杀”,又何能据以“斗杀罪”定案?定案依据既然不符论罪标准,则只能说明各级衙门首先是不明案情真象。其次,虽然已知案情真象,但此真象由于张三伤形死因确凿已无异公诸于众,故此对它隐无可隐,露不敢露,擒纵两难。最后,只得加以真假兼采,将案犯初供“斗杀”之词和后来诳称“泼酒失手……”的翻供之词等同相视,并予录案,也就是在定案依据上同时承认发案原状的两种可能性,任其混合并存而不加分辨。这就形成了“论罪” 与“定罪”的矛盾,而矛盾本身即已暴露这一结论的实质乃是以揭举案情真象的某些枝节为幌子,借此掩盖各级衙门在承审过程中层层相袭弄虚作假。事实上薛蟠自述的犯案详情极不可信,独揽一方奏议大权的节度使也不过是在表演万变不离其宗的衙门戏法。刑部当然不便回避这些已成惯例的问题,所以在奏章中说:臣等细阅各犯证尸亲前后供词不符,且查斗杀律注云:相争为斗,相打为殴。必实无争斗情形,邂逅身死,方可以过杀定拟。应令该节度使审明实情,妥拟具题……(第九十九回)
这份奏章,接着就叙述了此案由节度使“审明实情”后的“真象”,并提出了以此为据的最后结论:今据该节度使咨称薛蟠因张三不肯换酒,醉后拉着张三右手,先殴张三腰眼一拳,张三被殴回骂,薛蟠将酒碗掷出,致伤囟门深重,骨碎脑破,立时殒命。是张三之死,实由薛蟠以酒碗砸伤甚重致死,自当以薛蟠拟抵,将薛蟠依斗杀律拟绞监候,吴良判以杖徒……(第九十九回)
这一结论首先划清了“过杀”与“故杀”的界线,解决了“论罪”与“定罪”的矛盾,抓住案情性质,肯定案犯在发案时立意行凶泄愤,结果直接构成“故意伤害致死人命罪”。其次按律判决,对凶手、伪证一“绞”一“杖”,量刑大体得当。然而刑部对此案的最后结论并非无懈可击。
第一,在定案依据上并未提出和分辨案犯“以酒泼张三之脸”有无其事。须知案犯既以盛酒之碗行凶,势必先将碗中之酒泼去,然后方可动作自如,故知案犯泼酒必有其事。节度使在复审报告中不提此事,说明复审并不过细,发案原状仍未弄清;刑部据复审材料定案提本,证明刑部的定案依据并不充足。
第二,所叙“ 薛蟠醉后拉着张三右手,先殴张三腰眼一拳,张三被殴回骂,薛蟠将酒碗掷出,致伤囟门深重 ”身死,这在抛物力学原理上不可能成为案犯打死张三当时的原状。须知张三被殴回骂之际,他毫无必要低头俯首,因此囟门必然朝天,案犯掷出之碗,势难命中其颅骨顶端即“天灵盖”中心部位(囟门)。或许碰巧命中,而薛蟠脱手飞出之碗,按双方当时所处位置高低基本一致,其势即非垂直,力量偏于横向,这也难致张三“骨碎脑破,立时殒命”。情况除非正如薛蟠自述:张三在其举碗欲砸之时偏要伸头叫砸,以致囟门直接受击。如果不具此种条件,则酒碗即便砸中张三头部成伤,多半也只能伤在额头环转部位,而不可能是在颅顶中心。只此两点,即已证明刑部对节度使的复审材料未加详析明辨,知其大概,即行定案,随之结论,结果并未看出复审报告叙述和认定的案犯行凶举动是违反逻辑的。按张三囟门之伤,为地方各级承审衙门一致认定酒碗砸中致命之伤,据此参照节度使复审材料合理部分分析案犯行凶原状,起码可以推见:
一、他必定先是拉着张三右手向其腰部打了一拳,即一手拉人,一手握拳进击,用力甚猛,以致成伤,后为太平县仵作验尸时“漏报填格”;
二、案犯拳打张三腰部时显然两手皆空,因此他才能一手拉人,一手握拳进击,这就证明后来被他作为凶器致死张三的酒碗,其时尚在桌上摆着未动;
三、张三被殴回骂,显露反抗意识,案犯即从桌上端起酒碗将酒照其脸上泼去,张三防不及此,酒入于眼,必然刺痛难忍,案犯即趁张三低头捂眼囟门斜露之机,将酒碗照其头顶砸下,直接命中囟门,致其骨碎脑破身死;四、薛蟠先以酒呛人眼,随即用碗行凶,迫使对方顾此失彼,捂眼低头挨打,这一招可谓流氓打架惯技,是其犯案原状中出其不意致死张三的一次关键性动作,也是判别其“过杀”或“误杀”的唯一依据。节度使的复审报告不提薛蟠泼酒,而只认定他在张三被殴回骂之后将酒碗掷出,这是否意味凶器是一只早就喝干了酒的空碗呢?因为凶器如系空碗,其行凶前即不存在泼酒举动。现据节度使向刑部咨称的各级衙门审理材料、薛家小厮转叙的薛蟠自述、太平县初审和复审此案时的证人证词,可以确知薛蟠曾叫张三换酒,因为酒不甘醇。“酒不甘醇”是品尝酒味后的结论,这说明薛蟠行凶前是喝过酒的,节度使的复审报告也有关于“薛蟠醉后拳殴张三” 的记述。薛蟠请吴良喝酒,如果要尝酒味,也只能将酒斟入碗内与吴良对品,绝没有自己就着酒壶预先来上一口的道理,其人虽然粗俗,但他毕竟不象现代的“嬉皮士”。这又可知发案时薛蟠碗内必然有酒,摆在吴良面前的也不是空碗。那么,薛蟠是有可能在尝出酒味不甘之后先行将酒泼地,再叫张三换酒,后来即用这只空碗行凶的呢?这也不符原状,须知张三当时未在席前侍候,薛蟠如果先行将酒泼地,则不能达到他当面辱人泄愤的目的。这又可知薛蟠必然是将酒泼去之后随即用空碗砸向张三的,“辱人”与“行凶”两种动作是相继连贯的。据以上分析已知薛蟠泼酒必有其事,但他究竟把酒泼到什么地方去了?这就必须从太平县复审时的有关情况加以判断。太平县的复审,实际是一次由赃官主持凶手翻案的“金钱”与 “法律”交易的正式场面:案犯一方预先买嘱证人按其翻供之词相应改变初审证词,同时买嘱尸叔张二力劝死者之母顺词息讼,赃官则对有关人等串证串供不予追究驳诘,仅以案犯翻供之词和证人改口的供词为依据定案。从这次交易场面就可以找到问题的答案—— 知县叫吴良问道:“你是同在一起喝酒的么?薛蟠是怎样打的?据实供来!”吴良说:“小的那日在家,这个薛蟠大爷请喝酒,他嫌酒不好,要换,张三不肯。薛大爷生气,把酒向他脸上泼去,不晓得怎样,就砸在那脑袋上了。” 知县叫上薛蟠,问道:“你与张三究竟有什么仇隙?毕竟是如何死的?实供上来!”薛蟠道:“请大爷开恩,小的实没有打他,为他不肯换酒,故拿酒泼地,不想一时失手,酒碗误砸在他脑袋上。”(第八十六回)
吴良说薛蟠把酒向张三脸上泼去,薛蟠自供“拿酒泼地”,证词同供词对不起来。可是主持这次复审的代理知县,对于这样明显的矛盾公然不予理睬,只依公堂惯例,叫仵作呈报尸伤并书吏验对尸格完毕,即令有关人等画押,结审退堂。死者之母张王氏哭喊不依,尸叔张二便连忙劝说:“原来误伤怎么赖人,大老爷已经明断,别再胡闹了!”张王氏还是不依,结果被撵出公堂。事实上,吴良在这次伪证中还是说了句真话:薛蟠确曾用酒泼张三之脸,但对其泼酒后随即用空酒碗行凶的举动,他就装糊涂了。这些分析可以说明:节度使第一次报告中所谓“张三低头拾物囟门误碰酒碗致死”之说,显然是在明知案犯“用酒泼张三之脸”实有其事,即“故杀”之据已经无可掩盖的情况下,捏造“张三低头拾物”,改报“薛蟠以酒泼地”,将两者“投榫接骨”以强称张三巧合殒命的诳词。这诳词出自太平县一个受薛家银两的刀笔先生(第八十六回),一变而为薛蝌代兄申诉“冤抑”的状纸(同上),再变而为薛蟠翻案的口实,最后即被各级受贿衙门循情采信,以假当真,坐实录案并作为定案的依据了。进而还可说明:各级衙门的定案依据和结论,显然存在着主观上蓄意弄虚作假,客观上又不明案情真象的致命弱点,即便勉强形成法律文字也无以自圆其说。其共同弊病主要在于:
一、对凶手与死者双方相对形成案情的具体状态,既无肯定认识,更谈不上用准确文字描述备举发案原状详情;
二、案情记录各有所真所伪,所漏所偏,无一级做到详实兼备。刑部的最后结论和判决虽也大体得当,可是在刑部本身却始终没有弄清薛蟠到底是怎样把张三打死的。
2 高鹗对此案审判过程的前后铺叙,重点在于揭露当时司法职能因人为障碍而发生形式与实质上的矛盾。这就广泛涉及了衙门案牍、审判方式、诉讼制度和司法程序各个方面的弊端与通病,从而形象地概括了封建衙门共同贪赃枉法、上下徇私舞弊、层层分惠、各自肥己,连最高司法机关的刑部,也不免界入贪污受贿的狂潮而难以严明执法的这一典型司法现状。书中第九十九回写贾政翻阅邸报,暗自担惊,管门李十儿从旁劝慰,这段情节在高鹗的用意,就是先借邸报展示案件全部审理经过,其次即通过李十儿闲话此案有关情况,对刑部旁敲侧击—— 小的在京的时候,听见薛大爷在店里叫了好些媳妇,都喝醉了酒生事,把个当槽儿的活活儿的打死了。奴才听见不但是托了县里,还求琏二爷去花了好些钱,各衙门打通了,才提的,不知怎么部里没弄明白,如今就是闹破了,也是官官相护的。
关于刑部的问题话虽只有一句,然而意味深长。高鹗在设计李十儿这句淡淡言词上,把刑部的问题揭得深而且妙,在续书全文中,独此一句闲话可谓直讽朝政,言外藏锋隐锐,分量未可轻估。其意所指:刑部不因误会,执法即难正典,并暗示其也曾受贿,只不过当时未曾弄清薛家花钱是要为薛蟠买个“死罪开脱”,而误以“拟绞监候”,准其死中求活的结论相许就此撒手罢了。不过这也算刑部认得银子,肯于随俗办案,所以李十儿在劝慰贾政时开头便说:“请老爷放心。若是部里这么办了,还算便利薛大爷呢!”其前言后语,也正好说明薛蟠自述犯案详情是在撒谎,他完全隐瞒了自己宿娼酗酒、寻隙生事这些招凶惹祸的恶习故态,更不谈他是把张三活活打死的。事实是张三之母在初审时听说其子尸身伤形颇多,而后来仅有囟门一伤填格,可见张三必曾先受薛蟠拳打脚踢,酒呛双眼,然后碗砸囟门,一伤致命。案件发生因素是多方面的。雪芹前书写薛蟠为妻妾争宠,一身难以两顾,只好出门躲着,这作为薛、夏故事留下的唯一线索,即已显露(同时也被高鹗的描写当做了)薛蟠犯案的第一种潜在因素。即是说,薛蟠犯案前其精神与心理曾受家庭闹剧恶性刺击,一旦出门,便思发泄,加以性格行为原本粗暴骄纵,这就无形中增加了他惹事生非自取其祸的可能性。高鹗在故事中安排薛蟠巧遇琪官,张三好奇,侧叙薛蟠宿娼酗酒、寻隙生事,并加以若明若暗的描写,这又显露了其犯案的第二种潜在因素。这即是说,社会恶俗对张三的好奇心理表现和薛蟠的忌恨意识与行凶动机具有强烈的发酵作用:清初社会娼妓如云,甚至多有以“男色事人 ”的“相公”、伶旦出入豪门富户,酒肆茶楼……这些丑风恶俗有条件地腐蚀和扭曲着人性本能,而各种形式的犯罪行为,也都是人性本能相应的变态。至于薛蟠原本鄙视张三低贱,酒后挟怨肆意行凶,表现了一个豪门恶少自幼养成的暴烈个性恣纵无羁,这又无疑是案件所以发生的直接因素。案犯凶举表面看来是在瞬间突发,但它却一举托露了封建社会几千年来一系列无可根除的病态。即如:由男尊女卑传统观念、习俗形成的“一夫多妻”婚姻制,阶级差别现象分定的社会地位等级制,封建阶级纵欲行为与性变态心理导致的娼妓、“相公” 合法制;以及剥削阶级思想、意识与行为、个性的顽强表现,等等。而所有这些病态也都是在封建法律所维护的一个极不合理的封建制度下产生的。此案尾声与贾府“重沐天恩”遥相呼应:当时皇上为“海疆靖寇万民乐业”大赦天下,薛家即凑齐赎罪银两交兑刑部,一角文书,薛蟠获释。至此,这个倚仗财势敢于两次殴伤人命无所畏惧的豪门恶少,终于倾皇商之富战胜法律,又复消遥自在。但此时的薛家,为贿求薛蟠免死之耗将及倾家荡产,衰势已成定局。高鹗笔下的“太平命案”,虽较雪芹原作略输文采,然也不失传世之誉,它让我们看到了一幅清初司法界在金钱与权势包围中自嘲自解的历史漫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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