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称《清明集》。宋代诉讼判决书和官府公文分类汇编。十四卷。编印者没有署姓名,只题了“幔亭曾孙”的别号。这个别号的意思是“武夷乡人”。可以确定《清明集》的编印者是福建崇安人。本书约成于理宗景定二年(1261年)或稍后。判词作者共四十九人,其中事迹可考者只有十九人。他们分别是:胡颖、蔡杭、翁甫、吴势卿、刘克庄、范应铃、吴革、方岳、宋慈、真德秀、马光祖、王遂、姚珤、李昴英、叶武子、赵汝腾、王伯大、史弥坚、方大琮。
胡颖,字叔献,号石璧。生年不详,卒于咸淳年间。潭州人。本集中以胡氏书判最多,共七十五篇。胡氏于绍定五年登进士第,历官知平江府兼浙西提点刑狱,移湖南兼提举常平,为广东经略安抚使,移节广西,后迁京湖总领财赋。胡氏长于书判,且临政善断,不畏强御。集中书判多为其在湖南任上所写。蔡杭,字仲节,号久轩,建阳人。《清明集》有其书判七十二篇。其生卒年不详。中绍定二年进士,官至参知政事。吴势卿,字安道,号雨严,建安人。淳祐元年进士,官至浙西转运使,集中收其书判二十五篇。翁甫,字景山,号浩堂,宝庆二年进士,累官江西转运使、太府少卿。书判入选者二十八篇。另,刘克庄为著名文学家,真德秀为著名哲学家,事迹见另条。
《清明集》,十四卷,共分官吏、赋役、文事、户婚、人伦、人品、惩恶七门。门下分类,每类则收判语若干条(篇),共四百七十三篇。卷一至二,为官吏门,分十五类:申儆、申牒、奖拂、儆饬、禁戢、澄汰、周给、顶冒、鬻爵、借补、权摄、受赃、对移、昭雪、举留生祠立碑。卷三分赋役门与文事门。赋役门下分财赋、税赋、催科、受纳、纲运、差役、限田七类;文事门下分学校、书院、祠堂、科举四类。卷四、卷五均为户婚门之争业类。卷六为户婚门之赎屋、抵当、争田业、争屋业、凭屋、争山、争界至七类。卷七为户婚门之立继、归宗、检校、孤幼、孤寡、女受分、遗腹、义子等八类。卷八也属户婚门,共十类:立继、户绝、归宗、分析、检校、孤幼、女承分、遗嘱、别宅子、义子。卷九亦为户婚门,共十一类:违法交易、取赎、坟墓、墓木、凭屋、库本钱、争财、婚嫁、离婚、接脚夫、雇凭。卷十为人伦门,下分父子、母子、兄弟、夫妇、孝、不孝、乱伦、叔侄、宗族、乡里十类。第十一卷为人品门,共有宗室、士人、僧道、牙侩、公吏、军兵、厢巡七类。卷十二至十四均为惩恶门,其中卷十二包括奸秽、诱略、豪横、把持四类,卷十三为哗徒、告讦、妄诉、拒追、诬赖五类,卷十四为奸恶、假伪、斗殴、赌博、宰牛、妖教、淫祠、淫祀、诳惑、巫觋、贩生口、慝名书、竞渡十四类。全书共分一百零三类,减去户婚门中七、八两卷名称重复的六类,实有九十七类。
《清明集》内容相当丰富,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等领域都有涉及。官吏门,在一定程度上暴露了当时政治的腐败,官吏的贪横,可作为南宋的《官场现形记》读。当官的“以酣泳遨游为高,以勤强谨恪为俗”。有的知县,“日日宴饮,必至达旦,命妓淫狎,无所不至。”官场风气腐败之至。另外,有的官员贪污成风。在离任时,以“送还行李”为名,虚报搬夫人数四十至上百人,报销运费一千余贯。有的官员,利用职权,乱收商税。还有一些官与吏狼狈为奸。有的知县,“纵吏受赇,贪声载路”。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官吏利用执法的机会,趁机敲诈勒索,黑幕重重。
从赋役各篇可见,南宋政府在正税之外又有各种额外的税收。有所谓“义米”、“预借”。还有“重复抑勒”。文事门篇幅最少,但关于学校士子承佃职田,学官私受民田,豪户侵占书院田,以及科举中的作弊情形等判语,都有一定史料价值。
户婚门所占比重最大,主要是民法的内容,涉及财产、婚姻、继承等方面。赎回已卖房屋必须有法条作依据。抵当与正典不同。正式的典当,典主必须离业,由钱主管业,钱主必须受税。凡是典主仍管业、仍供税的就不是正典,而是抵当,其实是以产业作为抵押,向钱主借钱。争业诉讼在户婚门中占了很大的比重。围绕着产业(特别是土地)的争夺,为我们展示了当时社会生活的图画。其提供的细节,在别的文献中很难看到。
关于“立继”的诉讼也占了很大比重。立继,名义上是继承香火,实际上是继承财产;立继之争,其实是争夺财产继承权之争。
第十卷人伦门编集了以父子、兄弟、夫妻关系为中心的有关当时家庭关系的判词。在这些判词中,固然可以看到“割股疗母”、“取肝救父”等“孝行”,但更多的则父子、母子、兄弟、叔侄、宗族间的纷争。
第十一卷人品门,内容较杂。宗室横行霸道,鱼肉乡里;士人犯罪,可以通过“引试”减刑;胥吏狐假虎威,是地头蛇,是乡里王,“卖弄死刑公事”,“招纳贿赂,金帛充斥”。
惩恶门共占三卷,篇幅仅次于户婚门。称之为“恶”的行为,有六种:破坏生产;破坏社会秩序;左道惑众;操执讼柄,干预刑名;擅作威福,侵夺了国家的行政权;侵夺国利,如逃避赋税。总之,所谓“惩恶”,就是为巩固宋王朝的统治而对犯罪行为实施刑罚措施。
本集在内容和形式上,有其独有的特点。其刻印的目的,主要不是供士人应引之用,而是供为官者判案参考;选录的标准,主要不是在文章本身,而在是否“清明”。
唐人张鷟的《龙筋凤髓判》,白居易的《白氏长庆集》,特别是《文苑英华》,有许多书判。其特点有二:第一,案例是虚构的,不是现实;第二,更重要的是,因为判断它的优劣,主要是看词章,所以判词也主要在运词遣句、引经用典上下功夫,对当时的社会,很难说有什么认识的价值。
《清明集》与这些唐人的书判以及《宋文鉴》中所载的北宋书判相比,有很大的不同:
第一,每一书判都反映了当时社会生活中确实发生的具体事实,而不象唐、北宋书判那样是虚拟的、假设的。事实一般由两方面组成,即诉讼双方的诉词和官府的查证。
第二,每一书判都援引判决的准则,即有关法律条文。南宋法典《庆元条法事类》,现存的是一残本,正缺户婚门,《清明集》正可补此不足。
第三,每一书判,都载明官府如何根据已查证的事实,援引法律,作出判决。值得注意的是,在实际运用法律作出判决时,往往不是简单照搬条文,而且要考虑其他因素,实际判决一般从轻。
《清史集》是研究南宋民事法律纠纷和民事法律规范的最重要的“活”的资料,可补《庆元条法事类》之不足。它也是整个宋史研究的珍贵史料。
《清明集》现存两种版本,即宋残本与明刻本。宋本过去国内能看到的是上海中华学艺社和商务印书馆影印涵芬楼本(后者收入《续古逸丛书》中)。这两个本子印数不多,且同出一源,都是影印日本静嘉堂所藏宋残本。六十年代日本古典研究会出版了新的影印本,也是以这个宋残本为底本,只是再加上从中华书局版《永乐大典》中辑出的三条佚文。除宋刻本外,最近在北京图书馆和上海图书馆发现了明刻本。北图所藏的是残本,只有前十卷;上图所藏的是足本,共十四卷,为隆庆盛时选刻本。前有张四维隆庆已巳年(1569年)序言,具述本书来源:“曩余校《永乐大典》,于‘清’字编见有《清明集》二卷者,皆宋以来名公书判……迨后校‘判’字编,则见所谓《清明集》者,篇帙穰浩,不止前所录,而前所录者亦在其中。”
从内容看,明本篇幅约为宋本的四倍。明本有七门,而宋本只存户婚一门,且内容较明本户婚门为少。
从版式和行款看,宋本每半页九行,行十六字,每页二八八字,版框宽一二·五厘米,高一八·五厘米。明本每半页九行,行二十四字,每页四三二字,版框宽一四·五厘米,高二○·五厘米,蓝格、蓝印,双边,版心上注“清明集卷之×”,下注页数,每卷页数另起,纸质为皮纸。北图本有“蔡氏子双图籍”,上图本有“言言斋善本图书”藏书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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