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乌啼哑哑,夜啼长安吏人家。
吏人得罪囚在狱,倾家卖产将自赎。
少妇起听夜啼乌,知是官家有赦书,
下床心喜不重寐,未明上堂贺舅姑。
少妇语啼乌: “汝啼慎勿虚,
借汝庭树作高巢,年年不令伤尔雏。”
这首《乌夜啼引》,郭茂倩《乐府诗集》收入“琴曲歌辞”,并引李勉《琴说》曰:“《乌夜啼》者,何晏之女所造也。初,晏系狱,有二乌止于舍上。女曰:‘乌有喜声,父必免。’遂撰此操。”按李勉之说,《乌夜啼》为魏何晏之女所作。但还有另一说,即南朝宋临川王刘义庆所作。刘义庆因触怒宋文帝,被囚于家,其妾夜闻乌啼,以为吉兆,后获释,遂作乌夜啼曲。此二说,义同而事异。张籍是借乐府旧曲及此曲所传之事,来抒写长安吏人之妻夜闻乌啼预感其夫将获赦的喜悦而又忧虑之情。
“秦乌啼哑哑,夜啼长安吏人家。”开头二句,先点出长安吏人之家。秦乌,秦地之乌。因长安位于古代秦国,故称秦乌。古人将乌鸟当作“祥禽”、“善禽”,“以其反哺识养,故为吉鸟。”(晋·成公绥《乌赋序》)。哑哑,象声词,形容乌鸦的叫声。吏,在汉代以后,指低级官员。这两句是说,一天夜里,乌鸦向着长安一户官吏之家哑哑地啼叫。乌鸦啼叫,有何吉兆? 诗接下去,没说此事,而是交代吏人得罪被囚:“吏人得罪囚在狱,倾家卖产将自赎。”这位低级官吏为什么犯罪? 诗中没说明。可能他得罪了自己的上司,也可能独犯了刑律。他因得罪而被囚禁在监狱。古代法律规定,官吏犯罪可以用钱赎罪,如《史记·李将军列传》载:“汉法,博望侯留迟后期,当死,赎为庶人。”(这几句意思是说,按汉朝法律,博望侯张骞耽误了行军日程,没按预定日期到达,应判处死刑,纳金赎罪,降为平民。)因此,这个犯罪的“吏人”,也倾卖家产,打算将所得之钱用以赎罪。以上二句,交代了事因。这类似何晏之“系狱”,刘义庆之“被囚于家”。
“少妇起听夜啼乌,知是官家有赦书,下床心喜不重寐,未明上堂贺舅姑。”这四句承接第二句,写少妇闻乌夜啼的喜悦。官家,封建时代对皇帝的一种称呼。舅姑,指公公和婆婆。正当吏人家变卖家产,准备金钱赎罪时,他的妻子在一天夜里起床听见乌的啼叫。这预兆着祥瑞之事。她知道天子一定有赦书下达,她的丈夫很快得以免罪。她想到这,心中无限喜悦,下了床不再睡了,不等天亮就急忙上堂去向公公婆婆贺喜。这位少妇的心事,也颇似何晏之女和刘义庆之妾。不过,这位少妇写得更为细致、更为生动。通过“下床”、“不重寐”、“未明上堂”几个动作,将其喜悦神情显露出来。
最后四句:“少妇语啼乌: ‘汝啼慎勿虚,借汝庭树作高巢,年年不令伤尔雏。’”进一步写少妇的担忧心情。乌啼报喜,假若丈夫真能得到皇帝的赦免,那当然是天大的好事;但预兆只是预兆,并未成为现实。她仍为丈夫担心,所以特意告诉啼乌:你报喜,千万不要虚报。你如真能报喜,我愿将庭前之树借给你建筑巢窝,并且年年不让伤害你的雏鸟。这四句写得颇为传神,通过少妇与啼乌的对话,将她为丈夫能否获赦、又喜又忧的复杂心情,维妙维肖地表现出来。这种描写与汉乐府《战城南》:“战城南,死郭北,野死不葬乌可食。为我谓乌:‘且为客豪,野死谅不葬,腐肉安能去子逃? ’”这段描写相比,内容虽不同(《战城南》写诗人要求乌鸟先为战死的英雄招魂,然后再吃他们的尸体),但写法却非常相似,可以明显看出前者受后者的启发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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