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它,我要把靴子触到它。
我记挂红土壤呀,上帝,我
需要它,我要把靴子触到它。
我要去望望乔治亚,因为我
害着红土壤的相思。
我的脚觉得路石太硬,我已经
疲倦于这水泥的街道。
我的脚觉得路石太硬,我已经
疲倦于这城市的街道。
回到乔治亚去吧,那儿的
红土壤有什么能比得上?
我要跺跺红土壤,上帝,
让我的脚趾头感觉到红土壤。
我要踏到红土壤里头去,
让红土壤吮吸我的脚趾头。
我要回到那小农场去了,
我不管那地主将要怎样。
我要回到乔治亚去, 当那
大风暴开始起来的时候。
是的,我要回到乔治亚去,当那
大风暴开始起来的时候。
我要去看看地主们怎样奔逃,
我奇怪他们究竟能够逃到哪里去!
我害着红土壤的相思。
(袁水拍 译)
休士对美国文学的重大贡献之一是他把黑人民歌布鲁斯的形式引入诗中。布鲁斯的形式特点是:第一个长句要重复一遍(有时,重复的一句略有变化),第三句与第一、二句押韵,即韵脚为AAB。这首诗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诗一开始就开门见山地提出红土壤的意象,表达出诗人对它的强烈思念。红土壤养育了各种动植物,养育了诗人,是大地——母亲的形象。诗人对红土壤的相思是游子对故乡的思念,是儿子对母亲的思念。诗人思念红土壤是因为他觉得城市的路石太硬。路石太硬实际上象征着生活的艰难。现代城市人口稠密,车辆拥挤, 街道肮脏,空气浑浊,抢劫凶杀,贩毒卖淫,无恶不有。在纽约的黑人居住区哈莱姆,情况更是如此。在这种环境中,黑人还要受歧视、受迫害,这无疑等于雪上加霜。对诗人来说,这样一条生活道路确实太硬了, 无法扎根。乔治亚的红土壤松软湿润,空气新鲜;红土壤上的人纯朴、亲切、友好,没有城市的混乱和喧哗。那里当然比城市好得多。
“我要踏到红土壤里头去,/让红土壤吮吸我的脚趾头。”这象征着他回到红土壤上后要象一棵大树一样,深深扎根于红土壤之中,从土壤中吸取水分和营养。而这红色的土壤却象征着大地——母亲——人民,象征他要置身于人民之中,从人民身上吸取智慧和力量。这样,他就会象大地之子安泰一样,只要不离开大地,就会有无穷的力量,就会战无不胜。因此,不管那地主要干什么,他都要回到那小农场上去。然而,他想回故乡去不仅仅是为了享受那里自由愉快的生活,而且是为了去斗争,去把家乡建设得更美好。他渴望亲眼看到地主们狼狈逃窜的情景,与乡亲们一起分享胜利的喜悦。因此,他急于回到红土壤上去,他害着强烈的相思。
布鲁斯一般表现黑人的忧伤、失望情绪,而这首诗却用布鲁斯的形式来表现热烈而乐观的感情。这首诗每一节的第一长句都重复一遍,而每一重复都把思念红土壤的强烈情感推向一个新的高度。这四小节之间的关系也是那种相思由表及里、由浅入深的深化过程。第一节里诗人要把靴子触到红土壤,这是诗人对故乡的一般思念之情。第二节里诗人把城市与故乡作了一番比较,得出没有什么地方比得上家乡的红土壤的结论,这是经过意识深化的思念之情。第三节里诗人要把脚踏入红土壤,让红土壤吮吸脚趾头,这种要与红土壤溶为一体的强烈感情又把思念之情推向更新的高度。如果这首诗到此为止,那么,它只能是一首一般的思乡曲。然而,诗人将笔锋一转, “要去看看地主们怎样奔逃”,这就把诗人的思念之情推上了顶峰。思念故乡不仅仅是要回到故乡,生活在故乡,更重要的是要把那种思念之情变为改变故乡的力量去改变故乡,使故乡变得更加美好。最后这一节表现出诗人相信明天会更加美好的乐观主义精神。
这首诗真挚动人的另一个原因是诗人使用了第一人称写作技巧。这种技巧使诗人既可以发表评论,又可以直接抒情,所以,诗中的感情来得自然、亲切。而读者又会无意识地以诗人自居,使诗人的感情变成自己的感情,加深对作品的感受。
(樊高月)
相关推荐
无相关信息